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 請 人 楊勝凱相 對 人 謝文蘭關 係 人 廣諭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呂忠前列二人共同代 理 人 江憲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文蘭向原債權人鄭巧盈借款新台幣500萬元,且於民國105年9月1日簽發同額、未載到期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80萬元、4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分別為129年5月11日、131年5月20日,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廣諭國際有限公司對鄭巧盈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嗣鄭巧盈將上開債權轉讓予聲請人,且於106年7月21日變更抵押權登記,又聲請人於106年8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影本及債權讓與通知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6年9月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均於同年10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彰化縣│員林市 │惠來 │ │1488 │ │00 │00 │27.52 │全部 │ │├──┼───┼────┼────┼────┼────────┼─┼──┼──┼──────┼─────────┼──────┤│002 │彰化縣│員林市 │惠來 │ │1488-1 │ │00 │00 │45.48 │全部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525 │彰化縣員林市惠│彰化縣員林市惠│2層鋼筋混凝土 │1層:39.50;2層:39.50│ │全部 │ ││ │ │來街136巷5號 │來段1488、1488│加強磚造,住家│;夾層:15.00;合計:9│ │ │ ││ │ │ │-1地號 │用 │4.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