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司財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聲 請 人 林信良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林双美玉即林和子」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美双玉即林和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裁判日期:201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