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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蕭仲達會計師相 對 人 利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隆代 理 人 蕭智元律師

許儱淳律師關 係 人 李清溪代 理 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王育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原選派擔任相對人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本院106 年度司字第6 號民事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因相對人所提出之簿冊文件與聲請人所要求提供者有所不足,致檢查事務無法順利進行,且聲請人之人員亦有異動、不足之情形,導致聲請人無法勝任檢查事務,爰聲請解任檢查人之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經查,本院前依關係人之聲請,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以10

6 年度司字第6 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1 年10月1 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經本院合議庭於107 年9 月25日以107 年度抗字第23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抗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審閱本院106 年度司字第6 號選派檢查人事件全卷無誤。而聲請人既以其所屬人力因素而無法勝任檢查工作為由,向本院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則揆諸前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因此,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原選派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