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林俊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間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8,840元,應徵裁判費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