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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家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莊仁章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被 告 莊仁環

王莊謙凃莊珍純莊洪梅莊彩含莊慶輝莊玉路莊慶昭莊碧珠陳莊普通莊泗南莊金菊楊百合莊介源莊秀敏莊秀㨗莊善德詹時銘詹玉嬌詹雅惠詹惠婷詹沛珊詹玉鳳莊永開許如珠 (兼莊秋生之遺產管理人)莊旭盛莊旭男莊凱雯莊照欽廖嘉賓廖瑰卿廖嘉哲李榮聰李振銘蔣李玉限李玉華李洳怡李玉雪李玉秀李玉權陳東文陳沅楷陳東成陳美麗陳盈妘陳思伶陳金蓮陳仁義陳良國黃素真陳建幃陳建霖陳仁智陳美玉洪福洪健宗洪飛雄洪宗明洪宗勲許洪秀洪玉盆洪璧謝恢日張慶東張慶勲張慶忠張阿蘭張阿月莊謝甘詹連元詹瓊花洪國世洪國平洪進福洪福宗洪宗貝洪明華洪菊鍾金火鍾年勝鍾年達鍾昕晏洪秀芬李莊血詹文綾詹博欽莊吳娥莊對莊美雲莊峯周莊峯模陳多喜陳明德陳明祥陳月琴陳月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7年5月17日為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4、5、6、13之記載,各應更正如附件一「更正」欄所示。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三應更正如附件二所示。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件被繼承人莊銀之繼承系統表有關「長女陳美麗」、「次女陳盈妘」之記載,均應移列至「長男陳玉衡」及其「配偶洪玉蘭」家庭系統下,而屬陳玉衡及洪玉蘭之「長女陳美麗」及「次女陳盈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卷內戶籍謄本所載,被告陳仁義為陳莊取味之子,陳美麗、陳妘盈為陳玉衡之女,詹時銘、詹玉嬌為莊春之子女,陳明祥為陳仁桂之子,張慶東等人為謝雪之子,故本件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4、5、6、13所示姓名及分割方法,附表三之姓名及應繼分,均顯有誤繕及應繼分誤算之情,爰依法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三、查本院民國107年5月17日106年度家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附表

二、三、附件部分,有關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排列順位與次序之部分記載,依卷附戶籍謄本資料,分別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且顯係誤繕,爰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上述誤繕部分,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志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附件一:

┌─┬──────────────────┬──────────────┐│ │ 原記載 │ 更正 ││編│ │ ││號├───┬───────┬──────┼───────┬──────┤│ │原判決│ 繼承人 │ 分割方法 │ 繼承人 │ 分割方法 ││ │附表二│ │ │ │ │├─┼───┼───────┼──────┼───────┼──────┤│1 │編號1 │原告莊仁章。 │分別共有 │原告莊仁章。 │分別共有 ││ │ │ │2518/10800 │ │2551/10800。│├─┼───┼───────┼──────┼───────┼──────┤│2 │編號4 │被告陳沅楷、陳│各分別共有 │被告陳沅楷、陳│各分別共有 ││ │ │東成。 │1/900 │東成、陳美麗、│1/1200。 ││ │ │ │ │陳盈妘。 │ │├─┼───┼───────┼──────┼───────┼──────┤│3 │編號5 │被告陳明德、陳│各分別共有 │被告陳仁義、陳│各分別共有 ││ │ │良國、陳美麗、│1/300。 │良國。 │1/240。 ││ │ │陳盈妘。 │ │ │ │├─┼───┼───────┼──────┼───────┼──────┤│4 │編號6 │被告陳多喜、陳│各分別共有 │被告陳多喜、陳│各分別共有 ││ │ │明德、陳「銘」│1/1500。 │明德、陳「明」│1/1200。 ││ │ │祥、陳月琴、陳│ │祥、陳月琴、陳│ ││ │ │月鶯。 │ │月鶯。 │ │├─┼───┼───────┼──────┼───────┼──────┤│5 │編號13│被告…「莊」時│由原告莊仁章│被告…「詹」時│由原告莊仁章││ │ │銘、「莊」玉嬌│各補償新臺幣│銘、「詹」玉嬌│各補償新臺幣││ │ │…。 │1000元。 │…。 │1000元。 │└─┴───┴───────┴──────┴───────┴──────┘附件二: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註:計算式)││ │ │ │├──┼───────────────────┼────────────┤│1 │原告莊仁章、被告莊仁環、王莊謙、莊碧珠│各為:1/150 (1÷10÷3÷ ││ │、凃莊珍純、莊彩含、莊慶輝、莊玉路、莊│5) ││ │慶昭、莊洪梅。 │ │├──┼───────────────────┼────────────┤│2 │被告李榮聰、蔣李玉限、李洳怡、李玉雪、│各為:1/90(1÷10÷9) ││ │李玉秀、李玉權、洪國世、洪國平、洪進福│ ││ │、洪福宗、洪宗貝、洪明華、洪菊、洪秀芬│ ││ │。 │ │├──┼───────────────────┼────────────┤│3 │被告李振銘、李玉華。 │各為:1/60(1÷10÷9+1÷ ││ │ │10÷9÷2) │├──┼───────────────────┼────────────┤│4 │被告陳美玉、陳仁義、陳良國、陳仁智。 │各為:1/80(1÷10÷8) ││ │ │ │├──┼───────────────────┼────────────┤│5 │被告陳東文、陳沅楷、陳東成、陳美麗、陳│各為:1/400(1÷10÷8÷5)││ │盈妘、陳多喜、陳明德、陳明祥、陳月琴、│ ││ │陳月鶯。 │ │├──┼───────────────────┼────────────┤│6 │被告陳金蓮、陳思伶。 │各為:1/160(1÷10÷8÷2)││ │ │ │├──┼───────────────────┼────────────┤│7 │被告詹玉嬌、詹玉鳳、詹時銘。 │各為:1/200(1÷10÷6÷5 ││ │ │+1÷10÷6÷5÷4) ││ │ │ │├──┼───────────────────┼────────────┤│8 │被告黃素真、陳建霖、陳建幃。 │各為:1/240(1÷10÷8÷3)││ │ │ ││ │ │ │├──┼───────────────────┼────────────┤│9 │被告洪福、洪健宗、洪飛雄、洪宗明、洪宗│各為:1/80(1÷10÷8) ││ │勳、許洪秀、洪玉盆、洪壁。 │ │├──┼───────────────────┼────────────┤│10 │被告謝恢日、莊謝甘、詹連元、詹瓊花、陳│各為:1/30(1÷3) ││ │莊普通。 │ ││ │ │ │├──┼───────────────────┼────────────┤│11 │被告詹文綾、詹博欽。 │各為:1/60(1÷10÷3÷2) ││ │ │ ││ │ │ │├──┼───────────────────┼────────────┤│12 │被告張慶東、張慶勳、張慶忠、張阿蘭、張│各為:1/150(1÷10÷6+1÷││ │阿月。 │10÷6÷5) │├──┼───────────────────┼────────────┤│13 │被告鍾年勝、鍾金火、鍾年達、鍾昕晏。 │各為:1/360(1÷10÷9÷4)││ │ │ │├──┼───────────────────┼────────────┤│14 │被告詹雅惠、詹惠婷、詹沛珊。 │1/600([1÷10÷6÷5+1÷10││ │ │÷6÷5÷4+1÷10÷6÷5÷ ││ │ │4]÷3) │├──┼───────────────────┼────────────┤│15 │被告莊金菊、莊泗南。 │各為:1/50(1÷10÷6+1÷ ││ │ │10÷6÷5) ││ │ │ │├──┼───────────────────┼────────────┤│16 │被告莊吳娥、莊對、莊美雲、莊峯周、莊峯│各為:1/250([ 1÷10÷6+1││ │模。 │÷10÷6 ]÷5) ││ │ │ │├──┼───────────────────┼────────────┤│17 │被告楊百合。 │1/300(1÷10÷6÷5) ││ │ │ │├──┼───────────────────┼────────────┤│18 │被告莊介源、莊秀敏、莊秀㨗、莊善德。 │各為:1/240(1÷10÷6÷5 ││ │ │+1÷10÷6÷5÷4) │├──┼───────────────────┼────────────┤│19 │被告廖嘉賓、廖嘉哲、廖瑰卿。 │各為:1/120(1÷10÷4÷3)││ │ │ │├──┼───────────────────┼────────────┤│20 │被告莊永開、許如珠(莊秋生之遺產管理人│各為:1/40(1÷10÷4) ││ │)、莊照欽。 │ │├──┼───────────────────┼────────────┤│21 │被告李莊血。 │1/10(1÷10) ││ │ │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