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1號抗 告 人 蕭勇寬代 理 人 曾琬鈴律師抗 告 人 黃秋絨代 理 人 簡文修律師相 對 人 蕭黃愛代 理 人 蕭嘉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暫時處分抗告更審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國源裁判案由:暫時處分抗告更審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