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 告 江美莉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被 告 江恆吉
江恆欽江松原江恒生江秉歷江信穎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曾蔚芳
江恆欽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特留分扣減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5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 告 江美莉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被 告 江恆吉
江恆欽江松原江恒生江秉歷江信穎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曾蔚芳
江恆欽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特留分扣減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5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