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0號原 告 黃玲玲
黃靜慧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被 告 李昆羲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請原告補正下列事項(請附繕本):㈠遺囑所載彰化縣○○市○○街○○○號門牌一至三樓房屋、同
街132號門牌一至三樓房屋之價值如何計算,並請提供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㈡請詳列被繼承人李讀之長男李勝分得遺產55,363,882元之計算方式。
㈢請詳列被繼承人李讀之次男李昆義分得遺產30,000,160元之計算方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