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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62號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張開翔視同上訴人 張靖權被上訴人 張錫權

張錫平張素卿張素娥張錫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張開翔對於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張開翔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家事訴訟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張開翔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6日寄存送達在警察機關,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怡蕙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