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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婚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森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0月5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均有明定。又原判決為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之法律關係,係非因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自應加徵十分之五,即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元。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5 日本院106 年度婚字第13

1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4,500 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1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