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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法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1號聲 請 人 賴敏雄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雄和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及第十五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雄和教育基金會之捐助人及董事長,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四屆第三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二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聲請為必要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雄和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附表:

┌───────────────────────────┐│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會基金總額共新臺幣壹億壹│本會基金總額共新臺幣壹億貳││仟捌佰萬元整,由賴敏雄、賴│仟捌佰萬元整,由賴敏雄、賴││林容和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林容和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捐贈。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正於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正於九││十八年三月十日,第二次修正│十八年三月十日,第二次修正││於一00年三月六日,第三次│於一00年三月六日,第三次││修正於一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於一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四次修正於一0二年三月│,第四次修正於一0二年三月││九日,第五次修正於一0三年│九日,第五次修正於一0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如有未盡事宜│三月二十二日,第六次修正於││,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0五年三月二十日,如有未││ │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裁判日期:20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