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郭守仁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切膚之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切膚之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切膚之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切膚之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於民國105 年12月26日第5屆第7次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第4、5、19、20條修正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並經衛生福利部於106年1月13日以衛授家字第1060000036號函同意准予變更在案,爰檢具董事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簽到表、衛生福利部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變更後捐助章程等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上述捐助章程條文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司法院70年11月9日(70)院台廳一字第000000號、77年11月10日(77)秘台廳(一)字第02120號函示意旨參照)。又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等,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將財團法人切膚之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示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不符,應予准許。至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4條所示之修正內容,係法人事務所地址之記載;而第5條所示之修正內容,則屬變更或增訂業務範圍,經核均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項無涉。依上開說明,該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婷儀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第│本會事務所設於彰化市南校│本會事務所設於彰化市華北││四│街一三五號,並得視業務需│里博愛街53巷85號,並得視││條│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立分事務所。 │後,設立分事務所。 │├─┼────────────┼────────────┤│第│為達成第二條之宗旨,本會│為達成第二條之宗旨,本會││五│得辦理左列各項目的事業:│得辦理左列各項目的事業:││條│一、兒童福利。 │一、兒童福利。 ││ │二、青少年福利。 │二、青少年福利。 ││ │三、婦女福利 │三、婦女福利 ││ │四、老人福利。 │四、老人福利。 ││ │五、老弱失能及身心障礙者│五、身心障礙福利。 ││ │ 之收容照護。 │六、急難救助。 ││ │六、急難救助。 │七、災害(變)救助。 ││ │七、災害(變)救濟。 │八、清寒獎助學金。 ││ │八、清寒獎助學金。 │九、文化推廣。 ││ │九、社區文化及教育。 │十、弱勢族群之關懷。 ││ │十、弱勢族群之關懷。 │十一、志願服務。 ││ │十一、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十二、新住民及其他福利。││ │ 理事項。 │十三、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 │十二、其他有關社會公益慈│ 理事項。 ││ │ 善事業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社會公益慈││ │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善活動。 ││ │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 │之百分之六十。 │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 │ │之百分之六十。 │├─┼────────────┼────────────┤│第│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本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十│,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年度業務計晝書及經費預算││九│晝書,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書,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條│,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本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二│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將前一年度之執行業務報││十│表經董事會議審定後連同會│告書、經費決算書、財產清││條│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冊及基金存款證明文件,經││ │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董事會議決通過後,報請主││ │二、經費決算書 │管機關備查。 ││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 ││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 ││ │ 表 │ ││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 ││ │六、財產目錄 │ ││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 ││ │ 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