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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賴松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亡賴益等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五六五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所為部分陳述,未完全記載於筆錄上,有影響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為瞭解案情詳細內容,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前揭事件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65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裁判日期:2017-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