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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4號聲 請 人 張錫坤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57號確認祭祀公業管理與組織規約無效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準備確定訴之聲明如何撰寫,並準備法定訴訟代理人資料及其他,請求交付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57號確認祭祀公業管理與組織規約無效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對祭祀公業張獅、祭祀公業張榜士起訴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與組織規約無效事件,現繫屬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57號,有該案卷宗可稽。聲請意旨所指事由,核屬釐清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調整或更正其訴之聲明,攸關其訴是否合於起訴要件,影響訴之勝敗,堪認有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日期:2017-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