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 陳董素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上列聲請人與被上訴人陳啟立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03號遷讓房屋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03號遷讓房屋事件,因法官指示事項極多,有必要以錄音光碟協助,聲請准予交付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即為上訴人,是上開訴訟事件的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是為了輔助處理法官指示事項,則應可認聲請人聲請交付該事件於106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合於前述法條規定,應予准許。又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洪榮謙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