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9號聲 請 人 溫陵殿天龍宮法定代理人 吳玉慶代 理 人 楊振裕律師相 對 人 祭祀公號溫陵殿關 係 人 沈宜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同一權利主體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沈宜禛律師為相對人祭祀公號溫陵殿於本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號確認同一權利主體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同一權利主體事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因相對人原管理人吳再生已去世,迄未選任而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請求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確認同一權利主體事件,現繫屬本

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又相對人為非法人團體,因管理人吳再生已去世,無會員再行推選而無法定代理人一節,有上開事件卷宗、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資料、臺灣省彰化縣私有耕地租約書、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可稽,堪認屬實,自有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與必要。

㈡參酌吳火爐(即吳再生之子)陳稱:伊父親吳再生為人正直

,經鶴鳴村鄉親推派為祭祀公號溫陵殿之管理人,並由伊兄長吳水潭協助處理相關事務。但伊父親已去世、兄長吳水潭身體不佳、伊與其餘兄長無協助管理,由何人管理公號無意見等語;另經函詢吳水潭表示其年事已高、行動不便而不願擔任特別代理人;復函彰化律師公會推薦沈宜禛律師為特別代理人等情,認沈宜禛律師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關於相對人祭祀公業事務有一定程度瞭解,並具訴訟行為之專業能力,則就上開事件選任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18-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