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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賴增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斡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斡旋金
裁判日期:201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