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5號原 告 沈佐海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嘉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7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