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錫庸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簿。

二、並依上開資料補正受讓人甲、乙、丙、丁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