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8號原 告 邱錦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過水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過水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及因該過水權可獲得之利益為新台幣多少元?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