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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4號原 告 林錫敦原 告 林錫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係訴請確認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25日所通過「土地分配結果」之決議無效;備位聲明係訴請確認被告於106年7月25日所通過「土地分配結果」之決議,其中分配予原告之決議無效。查原告係不願意參與被告自辦市地土地重劃,而對分配決議不服,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原告請求於起訴前先行調解,故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