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2號原 告 陳斌良原 告 陳英良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彰化市○○里00號房屋最新稅籍資料,並以課稅現值為本件訴訟費用繳納裁判費。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