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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2號原 告 陳斌良原 告 陳英良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彰化市○○里00號房屋最新稅籍資料,並以課稅現值為本件訴訟費用繳納裁判費。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7-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