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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7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9號原 告 溫陵殿天龍宮法定代理人 吳玉慶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同一權利主體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6,953,400元【計算式:(838土地面積3050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4000元)+(842土地面積2000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4000元)+(846土地面積2708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4000元)+(853土地面積2506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3300元)+(856土地面積438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3300元)+(856-1土地面積2465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4200元)+(1001土地面積1389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3300元)+(1052土地面積1817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3300元)+(1106土地面積1598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1,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