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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9號原 告 陳躍升原 告 陳建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33,414元(計算式:陳建安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陳躍升請求金額新臺幣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106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9,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8-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