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鴻葉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股金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1,128,550元【計算式:社股10,855股計新臺幣1,085,500元+增值公積金43
0.5股計新臺幣43,050元(即依原告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陳報之社員名冊100元折算一股),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187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1,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