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26號原 告 謝淵麟被 告 張簡珖程即張簡淨宏即謝淨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