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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0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土行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百鈞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漢棋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使用同意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