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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4號原 告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複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複代理人 李依玲訴訟代理人 林講合被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2號請求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2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