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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7號原 告 元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原 告 王志菖

李鳳嬌林明振商游鴦捷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商玉枝原 告 曾國泰

廖珮均劉化純劉黛妤劉鎧毅蔡霄鄭立忱鄭資頤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商玉枝原 告 鄭麗娟

鄭麗玉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間請求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以補正狀(並附繕本或影本),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關聲明請求「

一、被告應將有關原告土地分配等決議,應予撤銷」,究竟是指何時、哪一次決議的哪些內容,訴請撤銷?此項聲明並不明確,請予補正,並檢附相關證據。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關聲明請求「

二、被告應依協議重新分配面積及位置予原告」,究竟是指哪一次協議的哪些內容,而為分配?此項聲明並不明確,請予補正,並表明此項聲明所依據之訴訟標的為何?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裁判日期:201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