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羅錫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裁判日期:201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