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7號原 告 豐禾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錠銘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江瑋平律師被 告 長泓膠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重義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