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7號上 訴 人 長泓膠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重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4,000元,應徵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