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10號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念字聖堂法定代理人 胡萬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天德聖教凌雄寶殿間因本院106年訴字第1210號確認捐贈行為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8,825元(計算式:1446地號:5,130.54㎡2,500元/㎡+1190地號:32.99㎡2,500元/㎡=12,908,82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