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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5號原 告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原 告 高綾霙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被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WORLD FITNESS ASI

A LIMITED)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2號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2號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蓋若該事件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則自無代表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實施本件訴訟之權利,此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351號裁定可參,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1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