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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35號原 告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嘉政原 告 高綾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被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WORLD FITNESS ASI

A LIMITED)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上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2號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1月1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