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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2號原 告 公業蕭光孕法定代理人 蕭平益

蕭啟男蕭仁貴被 告 蕭東炳

蕭智仁蕭東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蕭平益、蕭啟男、蕭仁貴為原告公業蕭光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項及第178條均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公業蕭光孕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判決後,被告等三人提出上訴前,業已變更為蕭平益、蕭啟男、蕭仁貴,有民事上訴狀及彰化縣社頭鄉公所108年3月19日社鄉民字第1080004352號函(均影本)等件附卷可資證明。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該原告公業蕭光孕新任法定代理人等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