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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美智

林毓棠林毓彬(

莫筑涵被上訴人 顏敏卿

林侯美玉林嘉珍林洪麗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核定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77條之10、77條之16,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8,830元【54,144*10+282,012*10+65,727*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19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裁判案由:核定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