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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5號上 訴 人 江岳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江廷寶等間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裁判日期:201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