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5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59號原 告 蔡文良被 告 陳瑞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民國92年至93年間,被告以生活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但僅償還5萬元,被告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清償餘款,屆期提示不獲付款。另被告以做生意為由,向原告借款80萬元,原告表示生意虧損就算了,請求返還剩下462,500元,被告則簽發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本票。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1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辯稱:否認曾向原告有何借款情事,當時兩造共同出資經營地下六合彩賭博,被告簽發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已經付款,忘記取回支票,並無簽發附表編號2至10所示本票等語。

並為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如下:

(一)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被告則否認有何借款情事。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亦有規定。而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裁判意旨參照)。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自應就兩造有消費借貸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二)原告前揭主張,提出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含退票理由單)、編號2至10所示本票等件為據(卷7至10頁),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案經本院當庭勘驗該等本票上之發票人「陳瑞龍」(卷8至10頁),核與被告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在本院刑事庭審理時之簽名(卷41至44頁),二者筆劃之運勢、力道、轉折等均互有不同,已難認該等本票為被告所簽發。另如前述,縱被告簽發附表所示之支票及本票,復因原告未就兩造間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尚不能認兩造間確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附表(編號1為支票、編號2至9為本票)┌──┬─────┬─────┬──────┬──────┐│編號│票載發票人│發票日 │到期日 │備註(票號)│├──┼─────┼─────┼──────┼──────┤│ 1 │陳瑞龍 │ 92.2.10 │ │ 0000000 │├──┼─────┼─────┼──────┼──────┤│ 2 │陳瑞龍 │ 93.3.30 │ 93.4.30 │ 0000000 │├──┼─────┼─────┼──────┼──────┤│ 3 │陳瑞龍 │ 93.3.30 │ 93.5.30 │ 0000000 │├──┼─────┼─────┼──────┼──────┤│4 │陳瑞龍 │ 93.3.30 │ 93.6.30 │ 0000000 │├──┼─────┼─────┼──────┼──────┤│5 │陳瑞龍 │ 93.3.30 │ 93.7.30 │ 0000000 │├──┼─────┼─────┼──────┼──────┤│6 │陳瑞龍 │ 93.3.30 │ 93.8.30 │ 0000000 │├──┼─────┼─────┼──────┼──────┤│7 │陳瑞龍 │ 93.3.30 │ 93.9.30 │ 0000000 │├──┼─────┼─────┼──────┼──────┤│8 │陳瑞龍 │ 93.3.30 │ 93.10.30 │ 0000000 │├──┼─────┼─────┼──────┼──────┤│9 │陳瑞龍 │ 93.3.30 │ 93.11.30 │ 0000000 │├──┼─────┼─────┼──────┼──────┤│10 │陳瑞龍 │ 93.3.30 │ 93.12.30 │ 0000000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1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