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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68號原 告 謝天成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黃建雄律師被 告 陳詳勻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複 代理人 王將叡律師被 告 陳銀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陳詳勻應提出湧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三所示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置放湧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內,由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照相、抄錄之方式查閱。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詳勻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陳詳勻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詳勻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陳銀庫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一)先位聲明:1.被告陳詳勻應提出湧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湧勝公司)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資料予原告查閱。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備位聲明:1.被告陳銀庫應提出湧勝公司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資料予原告查閱。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106 年12月1 日具狀就先、備位聲明第1 項各變更為:「被告陳詳勻應提出湧勝公司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文件(下稱系爭文件),置放湧勝公司內,由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照相、抄錄之方式查閱。」、「被告陳銀庫應提出系爭文件,置放湧勝公司內,由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照相、抄錄之方式查閱。」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05 年間,經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0000

0 號強制執行事件,取得被告陳銀庫對湧勝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43,410,600元,成為湧勝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被告陳詳勻自100 年起迄今登記為湧勝公司唯一董事即執行業務之股東,原告得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第48條規定,向被告陳詳勻行使監察權,請求查閱系爭文件。又被告陳銀庫自100 年起即為湧勝公司出資額最大股東,且為被告陳詳勻之父,倘被告陳詳勻抗辯被告陳銀庫方為湧勝公司實際負責人,即改向被告陳銀庫請求查閱上開文件。爰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先位聲明:1.被告陳詳勻應提出系爭文件,置放湧勝公司內,由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照相、抄錄之方式查閱。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備位聲明:1.被告陳銀庫應提出系爭文件,置放湧勝公司內,由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照相、抄錄之方式查閱。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陳詳勻則以:

(一)原告約於104 年農曆年後即知被告陳銀庫週轉不靈,進而影響被告陳銀庫占出資額百分之90之湧勝公司一併週轉不靈,已於104 年6 月1 日再度辦理停業,仍以對被告陳銀庫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被告陳銀庫對湧勝公司之出資」後承受之,衡情實無人會出資購買已週轉不靈而停業公司之大多數出資。原告成為湧勝公司股東後,於106 年3 月27日湧勝公司股東臨時會中,即表明被告陳詳勻須代被告陳銀庫清償全部債務,否則將對被告陳詳勻等相關人員採取不利手段。被告陳詳勻拒絕後不久,原告即提起本件訴訟,堪認原告起訴之目的意在催討債務,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違反民法第148 條第1 項規定,不應准許。

(二)縱認原告得行使股東監察權,其範圍亦應受下列限制:

1.為防範有心人士藉由取得公司出資額,對公司陳年舊帳屢為清算、藉機生事,影響公司業務,且觀諸公司法第109條及第48條之文義,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則所質詢之範圍,應限於公司現時之營業情形,非溯及既往至「不執行業務股東取得股東身分前」之公司營業情形。再者,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既係取得股東身分後始發生,在其未取得股東身分前之期間,自無此等權利可資行使。故不執行業務股東應只得對加入公司後之帳目行使監察權。

2.湧勝公司因營運困難,數度停業,於停業期間,除停業前已完成工作之工程保固期屆滿,於扣除未盡保固責任,業主自辦維修而支出之工程款後之餘額,應業主要求提出「領據」外,別無其他營業活動,亦未製作相關帳冊資料可供原告查閱。且湧勝公司於停業期間既無營業活動,原告自無行使監察權之利益。

3.原告請求查閱「各式扣繳憑單存根聯、現金簿、傳票及憑證、往來銀行活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存簿存摺」等資料,非屬公司法第48條所定「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4.被告陳詳勻於前述股東臨時會中,已提供湧勝公司100 年、101 年、102 年度財產目錄、100 年至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含資產負債表)、100 年下半年、

101 年、102 年、103 年、104 年上半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影本交付原告,原告自不能再請求查閱就此部分文件。

5.湧勝公司係承租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 段○○○ 巷○○號房屋作為營業處所,湧勝公司停業前大部分營業資料均放置於該處所,湧勝公司停業後,被告陳詳勻甚少至該處所,迄106 年2 月初農曆年後,湧昌公司人員始發現上開辦公室遭人破壞,存放其內之營業資料均已佚失或毀損,除被告陳詳勻自認尚在保管中之文件外,其餘原告欲查閱之文件均下落不明。原告此部分請求客觀上已無實現可能,不能成為法院判命履行之對象。

6.有限公司並無公司法第229 條關於股東得偕同律師或會計師查閱各項表冊與監察人報告書規定之適用,原告請求偕同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照相、抄錄之方式查閱,並無依據。再者,湧勝公司原使用上開營業處所早已無人使用,湧勝公司登記地址實際上為被告陳詳勻祖母之住所,並非營業辦公處所。原告請求被告陳詳勻將系爭帳冊置放於湧勝公司內,對被告陳詳勻而言為客觀不能之給付等語,資為抗辯。

(三)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2.如受不利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陳銀庫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書狀略以:原告提起主觀預備合併之訴不合法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一)原告備位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與被告陳詳勻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141 頁至第14

2 頁,經本院依論述需要調整文字):

(一)原告於105 年12月28日,於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承受被告陳銀庫對湧勝公司之出資額43,410,600元,成為湧勝公司非執行業務之股東。

(二)湧勝公司置董事即被告陳詳勻1 人執行業務並代表湧勝公司。

(三)湧勝公司自103 年9 月1 日起至104 年1 月15日止、自10

4 年6 月1 日起至107 年5 月31日止停業。

(四)被告陳詳勻現至少持有湧勝公司100 年至102 年財產目錄、100 年至104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0 年下半年、101 至103 年、104 年上半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報表)。(被告陳詳勻於言詞辯論時撤銷部分自認,主張其並未持有100 年1 月至6 月、103 年11月至12月、104 年7 月至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惟此部分經原告不同意,被告陳詳勻復未舉證證明上開自認與事實不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3項規定不得為之,併此敘明)

(五)湧勝公司於106 年3 月27日,在彰化縣○○市○○路○○號

2 樓韋綸法律事務所,召集股東臨時會,出席人員有兩造、湧勝公司員工蔡沛峰、趙梅芳(即股東陳玠樺之代理人)、會計師林眙靚。原告於該次股東臨時會中收受湧勝公司101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102 年至104 年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01 年、102 年全年、103 年1 月至10月、104 年1 月至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1年至104 年資產負債表影本。

五、本件爭點應為:

(一)原告是否得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向被告陳詳勻、陳銀庫請求查閱湧勝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原告行使監察權是否違反民法第148 條第1 項規定?

(二)若原告得行使上開監察權:

1.原告是否得請求查閱其成為湧勝公司股東以前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2.湧勝公司於停業期間內有無依法編製報表之義務?如有,原告是否得請求查閱湧勝公司停業期間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3.原告請求查閱湧勝公司之各式扣繳憑單存根聯、現金簿、傳票及憑證、往來銀行活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存簿存摺,有無理由?

4.原告是否得請求查閱其已收受影本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5.被告陳詳勻以原告所請求之部分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業已滅失或未保管為由抗辯,是否屬實?若屬實,其以此為由抗辯,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六、原告是否得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向被告陳詳勻、陳銀庫請求查閱湧勝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原告行使監察權是否違反民法第148 條規定?

(一)按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第48條規定,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查原告於10

5 年12月28日承受被告陳銀庫對湧勝公司之出資43,410,600元,成為湧勝公司非執行業務之股東,而被告陳詳勻則為執行業務之股東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本院執行命令、湧勝公司變更登記表暨章程及股東同意書為證(見本院卷第

7 頁、第8 頁至第19頁),且為被告陳詳勻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自得行使股東監察權,向被告陳詳勻請求查閱湧勝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二)被告陳詳勻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意在催討對被告陳銀庫之債務,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違反民法第148 條第1項規定等語置辯。按民法第148 條第1 項所謂權利之行使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其判斷上非以權利人主觀上之意思為準,而應比較衡量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而定。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方屬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於本件之情形,原告因行使股東監察權,可查知湧勝公司之實際經營情形,有助於評估其投資湧勝公司之風險,採取相應適當作為,對被告而言,祇須提供系爭帳冊供原告查閱,除準備系爭帳冊之手續成本外,難認有何其他損失可言,兩相比較後,原告行使股東監察權之利益顯然遠大於他人因此所受損失,自無民法第148 條第1 項所定權利濫用問題。

至於證人蔡沛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陳銀庫積欠原告

12 ,542,335 元,原告成為湧勝公司股東後,在湧勝公司於10 6年3 月27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中,有提及要被告陳詳勻代被告陳銀庫清償上開債務等語,並提出原告寄送予湧勝公司、被告陳詳勻、陳銀庫之存證信函(見本院卷第

139 頁反面、第144 頁至第145 頁),復為原告所未爭執,固堪信屬實。惟原告行使股東監察權,依法僅能查閱湧勝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於法律上並無可強制被告陳詳勻或陳銀庫清償債務之效果,尚難認二者於法律上有何關連,自不能以原告對被告陳銀庫有債權存在,而妨害其股東監察權之行使。被告陳詳勻此部分所辯,自非可採。

七、關於原告得查閱湧勝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範圍及方法之說明:

(一)按公司法第48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由此可知其所得查閱之文件,不以公司法第20條規定為限,否則即失諸查閱上開文件權能之實益。次按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下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商業會計法第14條至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第19條第1 項、第23條前段、第28條第1 項、第66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準此,公司之財務狀況及執行業務情形,當得以上開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為憑,為落實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自應認其得請求執行業務股東提出上開資料供其查閱。查原告請求查閱湧勝公司傳票及憑證、統一發票、現金簿、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營業報告書等文件,分別屬前述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自應准許。至於原告請求查閱湧勝公司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銀行往來明細資料、往來銀行活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存簿存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扣繳憑單存根聯、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文件,雖非上開商業會計法所列文件,惟此部分既係湧勝公司關於管控財產、收付資金、申報稅捐等營業活動中當然產生之文件,自亦屬公司法第48條所稱財產文件,亦應准許。被告辯稱原告請求查閱湧勝公司「各式扣繳憑單存根聯、現金簿、傳票及憑證、往來銀行活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存簿存摺」等資料,非屬公司法第48條所定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語,殊嫌無據。

(二)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 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商業會計法第38條定有明文。故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得請求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應以5 年以內之會計憑證及10年以內之帳簿及財務報表為限。本件原告於106 年

5 月5 日起訴請求查閱湧勝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見本院卷第3 頁民事起訴狀收狀戳章),是原告僅得請求被告陳詳勻提出湧勝公司自起訴時之會計年度即106 年度前5 年即101 年度起之會計憑證,及前10年即96年度起之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原告僅請求自100 年8 月15日起),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請求查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扣繳憑單存根聯、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往來銀行活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存簿存摺、銀行往來明細資料等文件,應可另向稅捐機關及往來銀行申請,並無保存年限問題,從而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均應予准許。

(三)被告陳詳勻辯稱:原告所得查閱之資料範圍僅限加入湧勝公司後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語。按公司法第109 條規定旨在賦予不執行業務股東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而鑑於公司業務之不法或錯誤行為多具有接續性,或其損害之結果係肇因於過去之行為,倘將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行使範圍限制在其(取得)出資後,勢難以追究執行業務股東之責任,實質上將架空股東監察權。再者,公司法第109 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旨在規範請求查閱之「主體」及「時期」要件,與得查閱之範圍顯屬二事,不能混為一談。被告此部分雖以文義解釋為名,然其實際上已逸脫上開規定之文義範圍,自無可採。

(四)被告陳詳勻復辯稱:原告不得請求查閱湧勝公司停業期間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語。按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公司法第20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66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並未排除停業之公司,故公司於停業期間,其負責人仍有提出報告、編製報表之義務,俾股東得適度監督公司並了解自身投資狀況。經濟部106 年11月7 日經商字第10602075410 號函亦同此意旨(見本院卷第122 頁)。

查湧勝公司於103 年9 月1 日至104 年1 月15日、104 年

6 月1 日起至107 年5 月31日期間停業乙情,業據被告陳詳勻提出經濟部103 年8 月2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 00000號、104 年1 月21日經授中字第10433063290 號、104 年

6 月5 日經授中字第10433425580 號、105 年5 月20日經授中字第10533677460 號、106 年6 月5 日經授中字第10633313290 號函為證(見本院卷第40頁至第44頁),且為原告所不爭執,固堪信屬實。惟查,湧勝公司停業期間,被告陳詳勻依法既仍有提出報告、編製報表之義務,原告請求提出湧勝公司於停業期間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即屬有據。至於被告陳詳勻實際上有無依法提出報告、編製報表,則與原告監察權可否行使無關,當無以其未依法編製報表,作為阻卻原告行使監察權事由之餘地。

(五)被告陳詳勻又辯稱:原告不得請求查閱其已經收受影本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語。按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第48條規定,其並無查閱次數之明文限制,倘不執行業務股東查閱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於不妨害公司業務進行之範圍內,自非法所不許。查原告於106 年3 月27日湧勝公司股東臨時會中,已收受湧勝公司101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102 年至104 年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01年、102 年全年、103 年1 月至10月、104 年1 月至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1 年至104 年資產負債表影本乙節,為原告與被告陳詳勻所不爭執,固堪認屬實。惟本院審酌原告僅首次起訴請求查閱湧勝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尚無於短時間內多次反覆請求查閱之情,且湧勝公司現既為停業狀態,已如前述,則原告再次查閱此部分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亦難認有何影響湧勝公司業務進行之虞。從而,被告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

(六)被告陳詳勻再辯稱:除其自認仍保管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外,均已滅失,原告不得請求查閱等語。經查,湧勝公司營業處所在彰化縣○○鎮○○路○ 段○○○ 巷○○號,為原告與被告陳詳勻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6 頁),且經證人蔡沛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37 頁),堪信為真。而上開處所於106 年農曆年後有遭人破壞,玻璃遭砸破、文件散落一地等情,據被告陳詳勻提出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7頁),復有證人蔡沛峰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7 頁),可以認定。惟證人蔡沛峰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其係湧勝公司業務經理,並未經手湧勝公司之財務文件,湧勝公司之財務主要是陳銀庫、趙梅芳、陳詳勻自己處理;湧勝公司員工中,係其最先發現辦公室遭破壞,發現後其通知陳銀庫,陳銀庫問其東西有無遺失,其說要清點才知道,陳銀庫後來說算了;其未清點,無法確認有無東西遺失等語(見本院卷第137 頁反面、第138 頁反面至第139 頁)。再者,被告陳詳勻自認尚保留部分湧勝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已如前述,且其尚可提出關於湧勝公司停業之上開經濟部完整函文,則其辯稱湧勝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多半已經滅失等語,即非可採。

(七)被告陳詳勻末辯稱:原告不得請求將湧勝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置放湧勝公司內,由原告與律師、會計師共同查閱等語。按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查核簿冊文件,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公司法第218 條第2 項、第229 條規定定有明文。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多需要具備法律或會計專業知識,始能達其監察目的,此在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股東,或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所行使之監察權,本質上並無差別,基於相同事物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當可類推適用上開公司法第218 條第2 項、第229 條規定為之。又公司之營業處所為公司營業行為之核心地點,公司法第229 條亦規定股東得隨時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報告書,應備置於公司。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陳詳勻將湧勝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放置在湧勝公司備供原告查閱,於法即無不合。被告此部分所辯,亦屬無據。

八、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查閱湧勝公司101 年度至105 年度之會計憑證、100 年8 月15日起至105 年度之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100 年8 月15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扣繳憑單存根聯、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往來銀行活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存簿存摺、銀行往來明細資料等文件(即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文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請求查閱100 年8 月15日至100 年12月31日之會計憑證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對先位被告陳詳勻之請求,既非全部無理由,對備位被告陳銀庫即無庸裁判,附此敘明。

九、關於假執行之說明:原告與被告陳詳勻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十一、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于淑真附表:

┌──┬───────────────────────┐│編號│ 文 件 │├──┼───────────────────────┤│ 一 │(原起訴請求查閱範圍) ││ │自民國100 年8 月25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扣繳憑單存根聯、現金簿、││ │傳票及憑證、湧勝公司開立及收受之統一發票、往來││ │銀行活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存簿存摺、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 │量表、銀行往來明細資料。 │├──┼───────────────────────┤│ 二 │(變更後請求查閱範圍,即系爭文件) ││ │自100 年8 月25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扣繳憑單存根聯、現金簿、傳票││ │及憑證、湧勝公司開立及收受之統一發票、往來銀行││ │活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存簿存摺、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 │之財產目錄、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銀行往來明細資料、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 三 │(本院准許原告查閱之文件) ││ │1.101 年度至105 年度之傳票及憑證、湧勝公司開立││ │ 及收受之統一發票。 ││ │2.100 年8 月15日起至105 年度之現金簿、資產負債││ │ 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主要││ │ 財產之財產目錄、營業報告書。 ││ │3.100 年8 月15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營利事業││ │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扣繳憑單存根聯、損益及稅額││ │ 計算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往來銀行活││ │ 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存簿存摺、銀行往來明細││ │ 資料。 │└──┴───────────────────────┘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