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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裁判日期:2017-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