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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7號上訴人即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謝業、謝吉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1萬9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萬5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裁判日期:2018-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