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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2號原 告 葉浴楠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被 告 周素華

葉士榮葉孟璋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葉浴棋被 告 陳寶月

葉婷婷葉書訓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複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