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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7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3號上 訴 人即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匡亮等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9,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裁判日期: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