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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9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黃共鎮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葛瑪麗即益祥工業社負責人等人間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並請訴訟代理人速依法補提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裁判日期:20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