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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6號上 訴 人 黃國滄被上訴人 黃美英

黃偉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8 月

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原起訴請求上訴人自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 段○○○ 巷○○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遷出,將該建物及所占用土地返還被上訴人,嗣減縮聲明請求被告自系爭建物遷出並騰空返還被上訴人。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又系爭建物於起訴時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42,300 元,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06 年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故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2,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
裁判日期:201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