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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財產權涉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日期:2018-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