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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4號上 訴 人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被 上訴人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07年5月18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日期:201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