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4號原 告 陳宏伯被 告 盧守德被 告 賴明賜被 告 賴宏明被 告 盧昶錫被 告 盧依婷被 告 盧淑凰被 告 盧晉佑被 告 盧蘇玉利被 告 盧韋丞被 告 盧威庭被 告 盧威欽被 告 盧麗雅被 告 盧妤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陳報兩造間6年租約之租金總額,據以繳納裁判費,並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及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7-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