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原 告 溫陵殿天龍宮法定代理人 吳玉慶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家銘被 告 祭祀公號溫陵殿特別代理人 沈宜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同一權利主體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附表部分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所示登記所有權人「祭祀公業溫陵殿」,因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祭祀公號溫陵殿」、「祭祀公號温陵殿」不符而誤寫,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曉汾